中介有过失要赔委托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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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0:27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范颖华报道昨天,记者从北京市建委获悉,《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规则》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将先行在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施行。对于违反本自律规则的行为,由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按会章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房产中介服务必须公示据介绍,该《规则》明确要求,在本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并在营业场所公示其工商执照、资质(备案)证书及会员证书;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将从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及照片在营业场所公示;从业
房地产中介在承接房地产中介业务时,应核实委托方主体资格。承接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时应核实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及五证是否齐全;承接二手房销售及租赁业务时,应验明产权人的身份证及产权证或有效证明,由代理机构的执业经纪人分别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经纪人签署合同时应将自己的姓名、执业证编号填写清楚,同时加盖机构公章。 服务中不收合同外酬金按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开具规定的有效发票并依法纳税;因中介机构或经纪人员的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因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广告房源信息失实,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应承担补偿责任;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承揽国家法律禁止转移、买卖、租赁、抵押的房地产业务。 该《规则》还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服务中不索要或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各中介机构遵守行业的行规,合法竞争,不做有损其他机构及整个行业利益的事。原作者:来源:华夏时报共有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