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赶走物管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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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4:11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肖玉)按照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具有相关资质的物管公司进入小区进行物管,不料却遭到业主强烈反对。但已为物管花费了上万元,又找不到人埋单的物管公司不服气,拒绝撤离,并以“侵权”为由,将小区业主委员会主要人员告上法庭。 昨天,市一中院再审判决敲定:业主有权选择物管。
据“当了一回被告”的城北大厦业主委员会会员钱先生介绍,2001年底,当这家名为“榆泰”的物管公司(以下简称“榆泰”)进驻城北大厦不久,业主委员会就以通知的形式,告之其不是业主选聘的物管公司,并对其公布的《公约》和《服务与承诺》不予接受,同时要求其停止物管活动,撤离城北大厦。 几天后,业主委员会又发出通知,限榆泰停止一切物管活动,在3天内撤离。与此同时,一部分业主开始把水电气费交到业主委员会。 而榆泰认为,自己进入城北大厦与开发商订有合同,是依法进行管理,遂拒绝撤离。随后,榆泰开始花钱粉刷小区墙壁,与保安公司签订保安勤务协议,同时也收取了部分业主的水电气、物管费,甚至还垫付了部分业主的水电费。 为了讨回垫付的上万元费用和没收到的1万多元物管费,榆泰把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和受托收费的会员告上了法庭,认为大厦业主委员会不接受物管公司,并自行收取水电气费和物管费,构成了侵权。 法院昨天就此案表示:在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时,最重要的是保护业主权利,业主具备充分的选择权,所以,业主赶走物管不构成侵权。至于物业公司谈到的垫付问题,应向受益人追讨,属另一诉讼的范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