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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借款离婚时应当偿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4:23 济南日报

  据新华社哈尔滨10月21日电(梁书斌贾丽)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就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判决认为,因夫妻二人有明确的借款协议,这笔款项属于个人财产,应当偿还。

  于友和江丽(均为化名)1990年5月登记结婚。1999年,于友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江丽因没有固定工作,也想炒股,却苦于没有资金。于是江丽以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向于友借钱35万元炒股。

  2003年,由于矛盾越来越多,二人决定离婚,但在35万元借款的认定上无法达成一致,于是诉至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认为,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江丽向于友借款35万元炒股的事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35万元应属于友个人财产,判决江丽给付于友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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