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月上班超时加班工资谁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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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4:2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见习记者熊德壮 “我们每月上班时间比国家规定的多了好几十个小时,可单位从没给过我们一分钱加班工资!”近日,成华区驷马桥停车场邹某、易某等多位员工向本报反映。
停车场员工:每月多工作60多小时 邹某等告诉记者,停车场与他们签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他们工作中实行三班制,每班上24小时,下班后休息48小时,按此,他们每月(以30天算)要工作240小时。他们到劳动部门咨询社保事宜时,才得知这工作时间比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多出了60多小时,而有些人在国庆等大假里也在上班,但单位从未给过他们一分钱加班费。 仲裁委:已超过申诉时效 邹某等称,此后他们找到单位负责人,要求补付这些年来的加班工资,但被拒绝,于是7月1日向成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9月28日作出裁决,他们的要求已经超出法定申诉时效,同时称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相关规定,单位应当纠正。 停车场负责人:按仲裁行事 对于此纠纷,该停车场负责人温某在记者采访时表示:“仲裁结果已经出来了,我们按仲裁行事,他们闹出这事可能有其他目的。如果他们起诉,我应诉就行了。” 律师建议:不存在申诉超时效问题 对于仲裁结果,邹某等并不满意。记者就此采访了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沈建刚律师。他认为,此纠纷中,当事人的权益还在被侵害,所以也就不存在申诉超时效问题。他建议当事人按照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以追回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