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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无权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6:15 北方晨报

  本报讯张贺记者谢甜甜报道“本广告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此次促销活动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这样的情况,您一定遭遇过。但你知道吗,商家其实并无权利用“最终解释权”来搪塞消费者,这属于一种“霸王条款”。昨日,鞍山市工商局铁东分局合同科就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超市在店堂内所打出的“最终解释权”说法进行了一次集中整治。

  “最终解释权”大方陈店堂

  在一家大型超市,记者看到,店堂的一侧悬挂着两个大牌子,分别是“商品退、换货须知”和“存包须知”,在两项须知的下方分别标注“以上须知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和“本公司将保留永久解释权”。记者注意到,在“商品退、换货须知”上有一条:“特殊商品不予退换,如烟酒、贴身内衣、食品、化妆品、手机……”。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按照我国手机的“三包”规定,手机在售出后7日内若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是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两家超市存在此类毛病,对他们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在15天内改正上述行为,否则将给予处罚。“最终解释权”实质是霸王条款

  铁东工商分局合同科的李科长告诉记者,店堂告示单方声明“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其实是属于在合同格式条款中霸王条款的领域,是一种规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商家都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形,他们更愿意选择违约来减少损失,而“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设计,恰恰反映了商家的这种不良动机。对最终解释权说“不”

  鞍山市消费者协会的梅春发秘书长说,我国“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显然,“最终解释权”条款与上述法律规定精神是相悖的。“最终解释权”实际是经营者对自身设计的一种特权行为,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而,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消费者面对“最终解释权”应该学会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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