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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也受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6:26 时代商报

  王海之争终见分晓辽宁酝酿加大消费者保护力度知假买假也受保护

  8月8日到12日,李先生在沈阳某超市商户柜台先后购买了10个品种的进口高档化妆品。后经多方核对,发现这10种化妆品均属“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8月14日,他向该超市提出赔偿要求,遭到拒绝。理由是,“知假买假”行为不受《消法》保护。而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得知,我省将酝酿出台一些新规定,保护“知假买假”行为。

  知假买假”将得到保护

  据介绍,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了“双倍赔偿条款”。正是这一规定催生了一批以知假买假然后向商家索赔获利的“职业消费者”。省政府法制办秘书处的一位负责人说:“这一新兴职业群体的出现和壮大,直接威胁到许多无意或有意售假的商家的利益,因此有人质疑知假买假行为到底属不属于消费行为、受不受消法保护。”

  他认为,如果知假买假者被排斥在消费者行列之外,则多年来对遏制假冒伪劣商品泛滥颇具威力的知假买假行为就难以得到保护,因此,在目前消费者处于弱势的情况下,有关法律、法规应向消费者倾斜。

  扩大消费者的保护范围

  据了解,辽宁省《条例》将消费者定义为“是指购买商品用于生活消费和有偿接受生活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因此,对于购买商品赠送亲友的、单位购买商品分发职工的、“知假买假”的,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应当受《消法》保护,在今年的消费听证会上,经营者与消费者各执一词,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时分歧也很大。“在最近的一次征求意见会议上,大多数人要求,凡是出钱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都应当是消费者,都应保护。”

  加大精神损害赔偿额度

  据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辽宁省《条例》都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现实中侮辱、诽谤、殴打、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消费者的问题不少,依法保护消费者精神权利已经不容回避。据悉,近年来,外省已有不少判令经营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判例和规定。“我们应借鉴外省的立法先例,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省政府法制办一位官员说。

  时代商报记者秦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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