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向社会公开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上海拟立法保护知情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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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0:22 江南晚报 | ||||||||
本报上海消息上海拟将“及时向社会公开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相关信息”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避免少数生产经营单位在出现安全隐患后隐瞒、逃避或者推卸责任,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21日,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牗草案牘》第三十四条规定,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安全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上海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公开重大、特大生产事故的相关信息。 条例草案中还首次写入了“安全生产谈话和警示制度”,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事故多发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予以警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