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规定行政拘留处罚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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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1:32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电 (记者 齐彬)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起举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政拘留的合并处罚没有上限不同,新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公安部副部长田期玉在就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说明中表示,草案维持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行政拘留最长为十五日的规定,并将其细分为一至五日、五至十日、十至十五日
田期玉说,为了防止在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中非本地人员的大量沉积,草案规定,对常住户口不在处罚地的人员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不适宜在处罚地执行的,应当移交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另外,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仅有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草案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两种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则可附加期限出境。 草案还较大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将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提高到五十至五千元,对单位的罚款为二千至十万元。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草案规定各省份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