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负全责”不应再加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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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3:31 法制晚报 | ||||||||
“机动车负全责”
不应再加其他条件 “新交规”(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三条中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史际春委员认为,这种情况与肇事逃逸很难区分,建议条款中不要写明保险先行赔付,应当突出当事人尽快报案的行为导向;同时,他认为“新交规”征求意见原稿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上述行为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正确的,不应再给机动车负全责附加诸如“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这样的前提条件。 无过错赔偿 比例5%为宜 李昭玲委员认为,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情况下所承担赔偿最低比例不宜过高,最好定为5%。另外,她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出面与保险公司协调出台相关规定,以保障第三者强制保险以及先行赔付得以真正落实。 高速路车撞人 “撞了白撞” 李昭玲委员认为,行人违章进入高速路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参照《铁路法》中铁路行车事故的有关规定,即行人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私自占路停车 不能随便罚款 郑刚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中个别有关罚责的规定违背行政处罚法。如对于私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在国家的交通法中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因此北京的“新交规”不应该对此进行处罚。 法律专家观点 “新交规” 会尽可能采纳各方意见 据法律专家介绍,由于个人对法的理解有差异,因此在二审过程中委员们对修改细化后的“机动车负全责”条款提出不同意见,这是很正常的。但“新交规”能否表决通过,还是要按照大多数委员的意见。 “‘新交规’的修改会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尽量采纳各方意见,尽可能地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引对记者说。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李洁 [上一页]  [1]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