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三龄童不幸遇难法院:见义勇为当获补偿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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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5:52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近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见义勇为不幸牺牲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被救儿童的法定监护人补偿原告2万元,致害人赔偿原告2万元。 2003年9月24日,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林场村村民孙志宝从诊所吊完水回家,忽听到路边芋头窖里有呼救声,赶到窖边的他发现村民李方乐的3岁幼子正在窖中呼救。于是,孙志宝奋不顾身跳入直径50多厘米、3米多深的地窖中,用双手奋力将孩子托出地窖,而自己则
由于孙志宝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他的牺牲给家庭带来沉重打击,其父母孙以军、赵忠芹不得已将芋头窖所有人李方全及被救儿童起诉到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分别赔偿、补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院认定被告李方全对其使用的芋头窖没有采取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孙志宝的死亡应承担民事责任;被救儿童作为受益人和被救助者,在救助人孙志宝不幸身亡的情况下,依法亦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宣判后,李方全不服,提出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清宜本报记者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