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负全责”表决稿有新规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6:10 新华网 | ||||||||
今天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将表决《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表决稿)》。 在“新交法”表决稿中记者看到,前段日子一直令人关注的“机动车负全责”之争最终在表决稿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一些条款的文字表述也作了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按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建议,提出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孟环)(责任编辑:马轶群)(来源:北京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