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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可先行获保险赔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02:51 济南时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刘江)22日在此间召开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新的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规。该法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法规提出,机动车撞人保险公司需先行赔付。这使人们对新交法的关注焦点,从“无过错责任”争议转为对保险制度急需跟进的强烈呼吁。

  即将实施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是在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北京市首次进行立法听证的改革成果。

  公安部和建设部“畅通工程”专家组专家段里仁说,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经历了10年立法历程,真正发生变化的事实之一是,在调整人、车、路三者的关系中,改变了过去几十年“以责论处”的管理思路,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立法思想发生了从偏重保护机动车到保护行人的变化。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认定,加重了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利益。

  北京市新交法强调了对生命的救助和保护,明确了机动车的安全注意和取证义务。

  新交法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另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负责赔偿。

  段里仁说,这样的规定保证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救助,维护了生命的权利。

  新交法还规定,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引表示,如此规定的目的并不在于对司机进行处罚,而是提醒他们要强化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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