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机动车负全责有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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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05:2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昨日召开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新的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规。该法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规提出,机动车撞人保险公司需先行赔付。这使人们对新交法的关注焦点,从“无过错责任”争议转为对保险制度急需跟进的强烈呼吁。
即将实施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是在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北京市首次进行立法听证的改革成果。 新交法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另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负责赔偿责任。 新交法还规定,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部和建设部“畅通工程”专家组专家段里仁评论说,新交法充分吸取了民意,在上位法的框架内将其立法理念进行了突出,这样的规定保证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救助,维护了生命的权利。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