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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人”同等责任车主最多赔70%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06:2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吕宁丰 李涛)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这部新法规将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车撞人”同等责任下,车主究竟该赔偿行人多少这一焦点问题上,《条例》规定:车主最多赔偿行人70%。

  同等责任下,提高车主赔偿责任

  “车撞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问题,是众人关注的焦点。经过认真讨论,《条例》对同等责任下“车撞人”赔偿标准作出了调整,原来《条例》二审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至50%。”修改为“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增加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就是“车撞人”同等责任下,车主对行人的赔偿比修改前提高了十个百分点。

  校车可享受公交专用车道待遇

  为了便于校车在上下班交通高峰时顺利通行,《条例》明确规定,接送中小学生的校车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同时,对校车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的客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可以在车身喷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其他车辆不得喷涂校车标志。”

  为了确保学生生命安全,《条例》还对校车的车况、驾驶员提出了要求,“校车必须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校车驾驶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设置公交车站、调整线路要征求沿线居民意见

  为体现公交优先原则,《条例》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制定和实施公交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条例》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公交车站设置、公交线路调整主要就是方便市民出行。但在现实中如何在方便市民的同时尊重他们的意愿,《条例》还规定,“公交车站设置、线路调整,有关部门在审批前除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外,还应当征求沿线居民的意见。”

  未参加第三者责险,赔偿就低不就高

  “车撞人”、“车撞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通常机动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是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对这两种情况,《条例》均作出明确规定,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而此前,对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事故如何处理,法律上一直是空白。

  交警不能随便开“罚单”

  为防止交警随意开“罚单”,《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区分不同责任,在上位法规定和授权的处罚幅度内,规定了最低20元,最高2000元的处罚数额,且每项违法行为都有对应处罚数额,既可防止交警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又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同时,对法律、法规中没有具体列举或者危害较轻的违法行为,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条例》设定的都是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罚款数额幅度的下限,这种“就低不就高”的立法原则,更多考虑了以人为本精神,对违法驾驶员以教育为主,以罚款为辅。

  另外,《条例》还明确,对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避酒精检测的,驾驶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停车场挪作他用将受处罚

  为改善停车难状况,不仅应该大力发展停车场所建设,更要防止停车场所被挪作他用。为此,《条例》规定,“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责令限制恢复。擅自设置或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处以500元罚款。”

  (编辑 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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