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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民要求国家赔偿有了程序“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08:07 哈尔滨日报

  据新华社上海电(杨金志高远)从今年10月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程序的若干意见》开始施行。这个有23条规定的《意见》实际上细化了公民要求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国家赔偿的程序,有利于公民维护自身权利。

  赔偿请求人就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应当向其认为违法侵
权的公安、检察、监狱管理等部门申请确认;如果这些司法机关不予确认的,有权提起申诉;对已经确认的检察、审判等机关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案件和不需要另行确认即可进入赔偿程序的案件,确认机关或者侵权机关应当告知被侵权人在两年内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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