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 不动产登记是基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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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0:04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北京10月23日消息(记者刘振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 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多,明确产权关系,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是十分必要的,物权法应该尽快制定出台。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与刑法、行政法并列为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分为九编,共1209条。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条文最多的法律草案。民法草案初次审议时,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 今天分组审议时,沈春耀、蒋祝平等委员认为,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物权公示涉及不动产的,要靠登记制度保障。现在登记机关太多,经常出现多头登记、重复登记,登记程序也不规范,要尽快对统一登记机构的问题进行调研和解决。 一些委员认为,现实生活中,农民出门打工长期不回、农民在城里落户不再返回、因情况变动需要就地迁移的情况大量发生,因此宅基地以及建在它上面的房屋转让问题也随之而来。如果允许转让,会不会出现失业、失地农民失去生活保障的风险?他们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是一个重大问题,在物权法中应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是分组审议时委员们讨论的焦点话题。由于法规不完善,在购房后,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对建筑区划内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经常发生纠纷,特别是共用部分发生的纠纷更多。 物权法草案经过初审,做了以下主要修改: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会所、车库、绿地等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了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另外,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将楼梯等共有部分改变用途,应当经全体业主同意。草案规定,业主违反有关物业管理规定,侵害建筑物共有部分,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机构等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除另有规定外,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他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张春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