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0:1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吴晓向)10月22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司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此项实施办法的出台,引起了北京市广大市民的极大关注。8月初,北京市人大将征求
人与车发生事故后,第三者责任险先行赔付,这是北京实施办法基于“国家交法”的一个深化。它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