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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问我答:履行工会职责被解除合同怎么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0:2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编缉同志:

  我是一家企业的专职工会主席。不久前,一位职工在工作中发现所在车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与单位交涉未果后,职工们就开始集体停工。事件发生后,我受工会委派代表职工同单位进行了协商,反映了职工们的意见和要求。但事后厂方却以我没有积极维护企业利益为由,强行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对厂方的决定我非常气愤,但又不知如何依法应对,特来
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读者:李慧

  李慧:

  收到来信后,我们对你厂如此对待工会干部的行为深表震惊。《工会法》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显然是代表工会在合法维护职工权益。对因履行法定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工作,也可选择在得到赔偿和补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你可先通过上级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交涉并协调解决,也可直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对仲裁不服时,还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钱军钱万林江苏省海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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