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出台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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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0:24 胶东在线 | ||||||||
胶东在线消息日前,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联合出台暂行办法,对实名举报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以更好地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推动我市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 办法规定,凡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且对突破案件起重要作用的为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可给予奖励,一案一奖。具体标准是: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0万元及其以上的,按照挽回经济损失1%的额度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收、追缴违纪所得金额在3万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在案件查结后三个月内进行。市纪委(监察局)案件承办室提出奖励申请,并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报本委(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案件承办室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送达有关举报有功人员;举报有功人员持《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到市纪委(监察局)领取奖金。受奖的举报有功人员自收到通知后,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实名举报人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要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按规定程序认真办理,不得敷衍塞责,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办理实名举报事项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或者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对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违反保密规定的,追究其纪律责任。(纪伟)责任编辑:丁俊杰 来源:烟台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