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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出台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0:24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日前,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联合出台暂行办法,对实名举报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以更好地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推动我市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

  办法规定,凡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且对突破案件起重要作用的为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可给予奖励,一案一奖。具体标准是: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0万元及其以上的,按照挽回经济损失1%的额度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收、追缴违纪所得金额在3万
元及其以上的,按照没收、追缴违纪所得金额1.5%的额度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使违纪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撤销职务及其以上处分的,给予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使违纪的党组织受到改组或者解散处理的,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只奖励其中之一,奖励金额按就高的标准执行。多人先后举报同一问题的,只奖励最先举报者。联名举报的,奖励参与举报的所有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资金,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申报,财政部门核拨,专款专用。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在案件查结后三个月内进行。市纪委(监察局)案件承办室提出奖励申请,并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报本委(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案件承办室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送达有关举报有功人员;举报有功人员持《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到市纪委(监察局)领取奖金。受奖的举报有功人员自收到通知后,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实名举报人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要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按规定程序认真办理,不得敷衍塞责,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办理实名举报事项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或者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对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违反保密规定的,追究其纪律责任。(纪伟)责任编辑:丁俊杰 来源:烟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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