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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立法规范警察权力 减少警察自由裁量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0:33 光明日报

  本报北京10月22日电 今天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对施行了1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了较大修改。草案在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惩处的同时,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警察权力的行使,减少警察自由裁量权,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草案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改变了现行条例对行政拘留
处罚的合并执行没有上限的规定。草案还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将不用执行拘留,而可以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将行政拘留折处罚款。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讯问查证超过12小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无法通知或者有碍调查的,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草案规定的这一条款使警察的执法行为受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确保公正执法。草案坚持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设置了严格的处罚程序,并针对警察查处治安案件建立了相应的回避制度。此外,草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予采信,避免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草案将条例规定的大多数情况下拘留处罚为1日以上15日以下,细分为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三个档次,避免行政拘留处罚跨度过大,确保警察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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