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为达到逃债目的而造假依法惩治“假破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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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0:34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近年来,一些公司、企业以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非法转移和分配财产等方式,造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假象,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以达到假破产真逃债的目的。 对于这种假破产真逃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五)草案作出规定,公司、企业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转移、分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妨害清算罪,对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侵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修正案草案拟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转移、分配财产,意图通过破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