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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点:“英雄”逼供的根源何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0:3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据《法制日报》10月18日报道:河北行唐县公安局杨建文是一个知名度很高的警察,被誉为“破案大王”。当地媒体称其自1991年参加工作以来,13年破获案件820多起,其中大案450多起,抓获各类犯罪分子136名。先后被评为“石家庄市十大杰出卫士”、“河北省优秀警察”;三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二等功、一次一等功。

  2004年7月26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杨建文涉嫌刑讯逼供”一案,法院
一审判决认定:杨建文犯有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02年2月,河北行唐县公安局南桥刑警中队对外宣称破获了一起18人参与的特大团伙犯罪案件,该犯罪团伙涉嫌轮奸、抢劫、抢夺、盗窃、窝赃5项罪名,涉案160多起。

  如果指控罪名成立,这起案件将是河北省历史上少有的团伙犯罪案件。为此,南桥刑警中队当即向上级申报了集体一等功。然而,这起号称“铁证如山”的案件在移交至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案卷中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无其他有力证据,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怀疑。

  在河北省和石家庄市司法机关有关领导的重视下,石家庄市检察院开始全面调查落实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

  检察机关掌握了行唐县公安局南桥刑警中队杨建文等人刑讯逼供的确凿证据。随后,杨建文被刑事拘留(后逮捕)。

  法院认定:2001年底,杨建文与其手下民警在对康喜刚、康建路、卢志斌等人的询问过程中,为了逼取有罪供述,采用了用老式电话机电击、吊打和暖气烫等手段。经鉴定,卢志斌、康建路的损伤属于轻伤,康喜刚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法院认定了参与刑讯逼供民警的证言,他们称在突审康喜刚等人时,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吊在暖气片上方的铁丝网上,人体呈十字形,一只手戴一个手铐,脚尖着地,在审讯时经常用木棍、绳子和电线抽打嫌疑人,用暖气片烫嫌疑人的后背和胳膊,用老式电话机电击嫌疑人全身……

  刑讯逼供是封建国家刑事诉讼法中合法的取证手段,是封建专制制度在证据制度中的体现。1979年,我国颁布《刑事诉讼法》,1996年再次修订,明文规定不得利用刑讯逼供获取嫌疑人口供。自末代皇帝溥仪1912年颁布退位诏书,我们告别封建社会已近百年,1979年颁布刑诉法至今25年,但在我国的刑事侦查领域始终没有杜绝刑讯逼供的行为,原因诸多。

  “坏人无权利”导致刑讯逼供。在传统的侦查理念和公众的思维模式中,“坏人”不应享有普通公民的合法权利。犯罪嫌疑人也有法定权利,他们的合法利益也应得到法律保护的意识,远未在一些执法人员心中树立起来。这种漠视“坏人”法定权利、“坏人”无权利的传统司法理念是造成刑讯逼供的思想基础。

  限期破案的行政命令和落后的侦查手段导致刑讯逼供。当一地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后,行政长官往往忽视最基本的刑事侦查规律,命令公安机关限期破案。侦查人员在这种善意的行政干预下,逼取口供,迅速破案,加之在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几乎没有任何侦查经费和刑侦技术设备,如指纹比对、痕迹提取、各种检测设备等,口供成了寻找作案现场和作案工具等犯罪证据的惟一手段,刑讯逼供在所难免。

  监督机制的缺失造成刑讯逼供。公安机关内部的行政领导大多从基层民警干起,他们知晓刑事侦查的艰难,某种程度上理解刑侦民警急于破案的心情,甚至了解刑讯逼供“快捷高效”的好处所在。当发生逼供行为时,他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替其遮掩,变相地使刑讯逼供者有恃无恐。当社会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时,公安机关往往以刑事侦查需要为由,予以回绝。杨建文一案上述三种原因兼而有之,它产生的法律后果极为严重。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了嫌疑人的人身健康权,而且会酿成无数的冤屈、启动司法程序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和因国家赔偿导致的财产损失,更重要的是该类案件产生的社会反应,直接导致公众对法律的质疑和失望,对公安、司法机关公信程度的降低,这恐怕是该案灾难性后果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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