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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破产”将承担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3:0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对于一些公司以非法转移财产等方式,造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的假象,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以达到假破产真逃债的目的的行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五)草案作出规定,公司、企业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转移、分配财产,意图通过破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受到惩治。修正案草案拟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
,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转移、分配财产,意图通过破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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