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法庭:保护弱者权利的尝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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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3:56 东南快报 |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成立了民工法庭,这一常设机构将专门审理和执行涉及民工的民商事案件。将开展经常性的巡回审理,方便民工诉讼,并且不定期地开展法制宣传,给予诉讼指导,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对一些确实无钱打官司的民工,法庭将依法提供司法救助。(10月21日新华网) 就我们对民工的认识来说,他们是在经济收入、政治权利、社会生活的机会方面处于
法律控制社会冲突,一是立法控制,另一种就是司法控制,通过公正司法,建立合法利益的救济机制,抑制非法利益,平衡合法利益,在微观上解决具体的利益冲突。民工法庭的立足点正在这里。实现司法对利益冲突的解决,就要树立平等保护观念、正当程序观念、司法独立观念和权利救济观念。平等保护观念要求司法机关树立公平司法观念,使各利益主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受侵害的主体给予平等的保护。不管是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都能在法律面前受到公正的裁判,合法利益得到恢复,非法利益受到抑制。民工问题是我国在社会转型期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对他们进行法律救济既是保障其基本权利的需要,也有利于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进步。 人们崇尚良法,期冀良法之治,却在翘首与热望中忘却了良法也需要适宜的土壤。当良法出台后,因土壤导致的“水土不服”很可能让良法之良本身遭到质疑,这是令人尴尬的一种真实。良法如果遭遇故意误读,在司法中将会陷入一种可怕的恶性循环。法律与社会脱节、法律与文化脱节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最大困境。而民工法庭的成立,对于消除民工对于法律的怀疑和担心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会促使他们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中,如果强者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自身可能有足够的力量去矫正这种状况,而弱者可能就无能为力了,只能更多依靠国家机器进行公力救济。民工法庭的设立,无疑让我们看到了国家救助弱势群体的勇气和力量。(来源:河南朱四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