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车撞人赔偿标准“微调” 明年一月份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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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4:0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0月23日电金陵晚报消息,昨天下午,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并形成审议修改稿。 在“车撞人”责任划分以及额度方面,审议修改稿在具体赔偿责任的条款中作了“微调”——将原先的“非机动车、行人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减轻40%至50%责任”修改为“非机动车、行人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减轻30%至40%责任”。
据悉,之后经过一定的程序后,该审议修改稿可能于明年1月1日出台施行。 在此次形成的相关修改稿中,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文件内容摘录如下: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减轻80%至90%责任;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减轻60%至70%责任;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减轻30%至40%责任;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减轻20%至30%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一)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二)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三)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