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特定的“不平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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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5:48 法制晚报 | ||||||||
国家出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通行全国,为长期以来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争议做一终结。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修改折射寻求实现公务员录用平等的努力。 但平等在分配正义的理念下,应允许在某些特定考量下存有不平等———即差别待遇,比如录取公务员考虑少数民族代表,考虑女性的比例,对残疾人的录取职位的特别照顾等。
应当承认国家机关为实现其职能目的,享有依据一定标准和资格要求选择录用人员的权利。由此表明并非人人均可以成为公务员,国家为实现其目的,可对公务员的录取给予一定的限制。 在平等与限制的对撞中,限制的合理性成为问题的关键。如何实现合理限制,达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兼得,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做出的限制需为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第二,做出的限制必需和工作领域、行业密切相关;第三,做出限制必需合法、适度,符合比例原则:限制应是必要的、合目的的、适当的———所维护的公共利益与所损害的个体利益符合适当比例;第四,必须对被限制的个体给予适当的救济和补偿,保障他们的利益;第五,限制条件对所有人一样,不能存在差异,更不能单纯照顾个别人。 作者:卫学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