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私人财产保护 物权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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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17:11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10月22日电 作为民法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草案再次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该草案强调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规定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等。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今天的全体会议。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民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共1209条,分为九编: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这是我国迄今为止条文最多的法律草案。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列入了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向大会汇报物权法草案起草情况时指出,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物权法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对明确产权关系,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草案规定物权法有四项原则:物权法定、物权公示、遵守法律、保护物权。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分割。 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问题。它包括三种权利,即业主就高层建筑物内其居室等享有所有权,对走廊、电梯等享有共有的权利,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对此分别作了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村干部不依法办事,擅自处分集体财产,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农民对此反映强烈。草案特别对集体财产由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作出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经本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过和修改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罢免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集体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有恒产者有恒心”。专家指出,物权法的制定,是推动生产力发展,创造社会财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力法律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