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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调整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00:34 河北日报

  本报讯(赵胜华)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为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个人负担,衡水市医保中心近日决定,从10月1日起,衡水市市直城镇参保职工医疗费起付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降低100元,实际报销比例较原先可提高7.3%,这将使该市参保职工进一步减轻负担。

  衡水新的医保政策规定,职工住院医药费报销起付标准在现行标准上分别降低100元。
即: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在职人员分别为600元、500元、400元,退休人员相应降低100元。年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但最低起付标准不少于300元。新政策对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也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衡水市市直基本医疗保险自2002年实施以来,参保职工目前已达52035人,累计征缴基金5900万元。根据运行情况,2003年该市对职工患病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划入个人账户比例进行过一次调整,此次是该市第二次对医保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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