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规定见义勇为基金不能当福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05:45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 北京市财政局日前发文,规定见义勇为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职工福利、津贴补助等奖励见义勇为者之外的用途。 该文件明确了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5个用途:1.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表彰和奖励;2.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等费用;3.支付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4.事业单位及无工作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补助金;5.见义勇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对见义勇为人
同时,市财政局重申,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职工个人福利,不得以各种形式发放职工津贴补助,不得拨付下属单位。 据了解,北京市自2000年8月1日起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和医疗等资助。市政府每年对上一年度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颁发不低于1万元的奖金;区、县每年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 作者:齐雁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