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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物权法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0:11 生活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物权法出台将鼓励人们创造财富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3日在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认为,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财产关系,维护经济、社会的秩序相当重要。物权法的出台
,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希望这部重要的法律能够尽早出台。

  不少委员表示,物权法日后的出台,将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他们表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们完善财产权法律制度,健全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多,老百姓很关心自己财产的安全和自身的利益。因此,物权法的出台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许多委员表示,完善的物权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对企业的活动、对各类主体的经营和产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物权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保护私人的财产权,这可以充分地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从而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些委员提出,产权关系如不牢固、不清晰、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难健康、良好地发展。考虑到我国目前不少方面的改革逐渐触及到深层次矛盾,因此在这部法律的制订中,应该进行深入研究,使日后出台的物权法更加趋于合理性,更具有可操作性。

  有些委员建议,由于物权法草案中涉及到很多登记事项,并且物权涉及到公示问题,所以物权的登记应当方便人们查询,应该进一步完善物权登记制度。

  国家保护私人投资及其收益

  据新华社电私人对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及其收益。这是22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作出的规定。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由所有权产生的。物权法草案对所有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国家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草案对矿产资源、水资源以及城市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作了规定,并对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财产作了规定。———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草案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以及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作了规定。

  ———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今已成为不动产物权的重要问题,草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了详细规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

  据新华社电在不少地方,有的新建楼房严重影响相邻住房的通风采光,受影响的这些人家投诉无门。22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切实维护这些人的权利。草案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并适当限制其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草案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煤气管等管线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草案规定,建筑物的屋檐滴水,不得直接滴注于相邻的不动产;安装空调等设施,不得因滴水、噪音对相邻的权利人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施工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转包出租

  据新华社电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这是22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的规定。

  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但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剩余的期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发包人同意等。

  草案还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交回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照法律规定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遗失人领取遗失物 应当支付必要的保管费

  据新华社电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如果向遗失人索取费用,则容易受到指责。不过,22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遗失人领取遗失物应当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未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的,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有权留置遗失物。

  草案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在机关学校等单位,或者在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的,可以送交该单位或者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拾得人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权利人不领取的情况,拾得人应当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物送交有关部门。

  草案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之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小区业主会议及其业主享有居住区的维护管理权利

  据新华社电随着高层建筑物、居住小区的大量出现,业主享有哪些权利成为当前热点。22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由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成,是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使小区业主会议及其业主对居住区的维护管理权利有了法律保障。

  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住宅、商业住宅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走廊、楼梯、外墙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利,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行使权利,不得危及该建筑物的安全,不得违反管理该建筑物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会所、车库、绿地等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由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成,是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人数众多的,可设立本建筑物或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委员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有权取得有关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使用权证、竣工总平面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等资料。

  小区业主会议有权更换建筑单位聘请的物业

  据新华社电目前一些小区里,业主对物业不尽责、不作为现象无能为力,甚至两者之间经常发生冲突。22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赋予了小区业主会议及其业主享有充分的居住区维护管理权利。如物业不作为,小区业主会议完全有权更换物业公司。

  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可制定有关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定,自行管理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筑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机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认为不合适,有权更换。

  在如今的高层住宅中,有人擅自将住宅用房改为餐饮娱乐商业用房,不仅影响了其他业主的生活,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利。草案为此规定,“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将共有部分改变用途”的情形,应经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同意。

  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物业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场地,损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因维护、修缮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同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及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通过的物业管理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必要措施。

  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新华社电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而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占有,在物权法中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善意占有。

  草案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扣除占有人因妥善保管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费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权利人请求赔偿,善意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草案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恶意占有人没有过错的,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有过错的,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土地所有权等 6类财产不得抵押

  据新华社电按照物权法草案规定,6类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在担保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规定。

  按照草案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草案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照草案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有的已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草案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生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草案还对留置权、让与担保作了规定。(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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