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人员因公出国有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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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0:54 胶东在线 | ||||||||
胶东在线消息 因公出国考察、工作的人越来越多,近日,市人才服务中心对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因公出国(境)条件作出了规定。 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单位人事代理的人员,或是被派出单位聘用两年以上的个人代理人员(副处级以上人员除外),思想政治合格的,方可申请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具有以下几种情况将出国有所限制:对违反国家有关人才流动政策规定,擅自离职的人员;外商独资企业、外国驻烟机构中的中方雇员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方代理人,不属于因公出国(境)范围的;掌握国家重大技术机密和国防尖端技术的人员必须出国(境)执行任务时,派遣单位要严格把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见习期间,一般不派遣出国(境),从事特殊专业的、读研究生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以派遣出国(境)。其他新就业人员,工作未满2年的,一般不派遣出国(境);一人组团或一男一女团组,一般不派遣出国;正在办理人事调动关系的,一般不派遣出国;退(离)休人员和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即将退(离)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政治方面,凡属犯罪嫌疑人的,均不得派遣出国(境);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后分配工作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境);凡参与经济犯罪活动,有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执法犯法、敲诈勒索、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不得派遣出国(境)。(记者刘海玲)责任编辑:孙玲姿 来源:今晨6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