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有了学术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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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1:20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北京10月24日消息近年来,剽窃、抄袭、造假等学术腐败的消息屡见报端,学术界的声誉受到极大影响。很多知名专家学者都曾疾呼,无论是教授学者还是普通学生都应该恪守学术道德。历时三年,由众多学者共同参与制订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日前由教育部颁布并实施。近日,人民日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规范》的制订者之一、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靳诺。
引文、署名等有严格规范 学术论文的引文如何使用?署名如何规范?这些基本问题不明确,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规范就无从谈起。 关于引文问题,《规范》明确规定:“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规范》对学术成果的署名问题作出约束:“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学术评价应客观、公正、公开 “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对于这些评审意见中频繁出现的词语,《规范》建议慎用,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 《规范》对基础研究成果和应用研究成果提出了不同的尺度:“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掌握了正确的尺度,《规范》要求,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同时规定,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国内还不太流行的学术批评也被引进《规范》之中。《规范》建议,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学术不端行为有了明确界定 什么是学术不端行为?过去一直比较模糊。《规范》对此明确界定。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行为都被划为学术不端行为。《规范》正式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规范》是一部学术活动的自律守则。至于如何对学术不端行为加以惩处,《规范》尚未明确规定。尽管《规范》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但它的出台必将对繁荣哲学社会科学起到推动作用。来源:人民日报责编:肖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