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会议有权更换物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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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2:41 汉网 | ||||||||
22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住宅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走廊、楼梯、外墙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会所、车库、绿地等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
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由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成,是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人数众多的,可以设立本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委员会。 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有权取得有关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使用权证、竣工总平面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等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