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物权法要不要保护灰色财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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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2:45 北京青年报 | ||||||||
作者:潘洪其 作为中国民法草案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草案,在前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再次被提请审议,如果不出意外,将在明年正式获得通过。这将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今年年初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写入庄严的宪法。制定一部物权法,对保护私有财产进行详细规定,就是对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原则的具体落实。 私有财产权的确立,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第一推动力。十八世纪中叶,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这样诠释私有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中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间房子,雨也可以打进这间房子,房子甚至在风雨中飘摇战栗,但是国王不能随意踏进这间房子,国王的千军万马也不能踏进这间门槛早已磨损的破房子。这段后来被概括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经典论述,突出反映了人们在保护私有财产问题上达成的共识。无论在何种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条件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都可以形成强大的激励与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释放公众创造财富的才智和激情,进而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 就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基本原则而言,存在的争议并不很多,可供争议的空间也并不太大。但如果联系到保护私产的相关条件及环节,我们就将碰到一个迫在眉睫而且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某些“灰色财富”该不该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所谓“灰色财富”,是指那些不能很清楚完整地交代其原始来源及积累过程的私产,简单地讲,它们可以分为存量和流量两部分。在存量部分,最典型的是一些富人及民营企业家拥有的带有“原罪”色彩的财产。他们或者“第一桶金”来路尴尬,或者利用国家资源在短期内聚敛起令人咋舌的巨额财富。研究表明,有些人的“原罪”实际上已经涉嫌经济犯罪,因为他们的原始积累“是靠不同程度地损害国有资产得来的,把国有资产无偿地或者用象征性的价钱转到私人名目下,变成私有财产……还有一种情况是将集体经济半卖半送或者无偿送给个人,这也是我们现在很多暴富户发家的根源”。“原罪”命题揭示的历史轨迹是,在中国的经济转轨过程中,一些权力因素进入经济领域,使得社会财富通过权力以各种方式转移到少数人手中,从价格双轨制开始,到公司上市、国有土地进入市场,一些人既用金钱收买权力,又通过被收买的权力攫取财富,这两种方式糅合在一起,一批批富豪、巨富乃应运而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