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领取遗失物应付保管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3:17 汉网

  “拾到东西要交公”被视为社会美德,拾得人向遗失人索取费用,则容易受到指责。不过,22日再次提请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遗失人领取遗失物应当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遗失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报酬,未付的,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草案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应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遗失人
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遗失物被领取前,拾得人和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来源:新华社电)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中超俱乐部酝酿大变革
阿里汉下课几成定局
北京新交法听证报告
考研大讲堂 报考指南
2004中华小姐环球大赛
京城劣质楼盘备忘录
调查:南方周末创富榜
安妮宝贝笔记连载
全国万家餐馆网友热评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