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物权法草案 鼓励创造财富保护私人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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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4:48 新民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3日在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认为,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财产关系,维护经济、社会的秩序相当重要。物权法的出台,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希望这部重要的法律能够尽早出台。 六类财产不得抵押
按照物权法草案规定,6类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尚待研究 物权法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对这一规定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民的宅基地是由村里分配无偿取得的,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民出门打工的,可能回乡,如在城里落户,其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宅基地上的住房可以在集体内部转让,但能否在集体之外转让宅基地上的住房需要慎重考虑。 ——另一种意见认为,建立在宅基地使用权上的住宅所有权属于农民,对该住宅农民有权处分,从增加农民的融资途径考虑,也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草案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而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占有,在物权法中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草案规定,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善意占有。 业主会议有权更换建筑单位聘请的物业 目前在不少小区里,业主对物业不尽责、不作为现象无能为力,甚至两者之间经常发生冲突。 22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赋予了小区业主会议及其业主享有充分的居住区维护管理权利。如果物业不作为,小区业主会议完全有权更换物业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