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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审议企业破产法等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6:4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0月24日消息 (记者刘振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24号)上午分组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破产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还要加重处罚措施。对企业破产负有民事或刑事责任的破产人,除了规定其五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经理或者其他经营管理职务外,还应该规定其不得有高消费行为。另外,对违法的债务人处以5000元至
5万元的罚款,处罚太轻。考虑到我国的监督制度还不十分健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很容易发生。因此,建议提高处罚额度,根据债务的数额大小对罚款额度进行细化规定,以便加强可操作性,并达到惩戒恶意逃债的目的。

  有的委员建议,为了减少企业破产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应该在草案中对企业破产增加严格审查的条款,设立申请破产保护阶段,防止有的资产假破产真流失。另外,要加大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策失误的处分。

  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五)草案。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的应当给予刑事制裁的严重违法行为,草案对刑法作了修改补充。规定,以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从中牟取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近年来,一些公司、企业以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非法转移和分配财产等方式,造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假象,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以达到假破产真逃债的目的。草案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修正案(五)草案还对惩治信用卡犯罪作出了具体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编:肖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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