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场所将至少拘留5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7:0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 (记者张旭东、沈路涛)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刚刚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进一步规定,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窃录专用器材,尚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规定,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草案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警告。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中超俱乐部酝酿大变革
阿里汉下课几成定局
北京新交法听证报告
考研大讲堂 报考指南
2004中华小姐环球大赛
京城劣质楼盘备忘录
调查:南方周末创富榜
安妮宝贝笔记连载
全国万家餐馆网友热评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