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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案件调查取证严禁刑讯逼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7:1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 (记者沈路涛、张旭东)根据审议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及时、客观、全面,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规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予采信。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先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的证据在结案前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草案还规定了人民警察在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应当回避的三种情形,即:其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被侵害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针对讯问查证,草案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讯问查证超过12小时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无法通知或者有碍调查的,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与此同时,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勘验、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勘验、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专家认为,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草案在处罚程序上得到了极大完善。这样,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也有利于公民、法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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