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胁迫未成年人乞讨至少拘留10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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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7:1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张旭东、邹声文)刚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胁迫、诱骗、租借残疾人或者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或者变相乞讨钱财,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规定,猥亵他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猥亵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
按照草案规定,殴打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警告。结伙殴打他人,或者殴打残疾人、孕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者多次殴打他人或一次殴打多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规定,盗窃、骗取、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警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