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应优先清偿了职工工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04:18 山西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赵磊邹声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4日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许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后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破产企业将优先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补偿金,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既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今年6月,首次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
在24日的分组审议中,草案的这一修改受到许多组成人员的高度评价。贾志杰委员表示,企业破产受害最大的是职工。草案排除争议,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费及补偿金放在担保债权之前清偿,是立法过程中的很大突破。 周玉清等委员表示,职工的工资权益和担保债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许多群众要靠工资维持生计,因此工资是最基本的宪法权利。而担保债权人贷款给企业,应该考虑到企业可能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的风险。所以把拖欠职工工资等放在第一顺序清偿是完全正确、必要的。 杨兴富委员说,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这些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部分组成人员则不赞同这一修改,认为将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及补偿金放在担保债权之前清偿,不符合国际惯例,更会动摇担保制度的基础,危害交易安全,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来源: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张清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