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将实行“绿线”管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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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08:09 天津日报 | ||||||||
本市第一部园林绿化法规《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颁布施行张璐 本报讯(记者张璐)本市昨天举行《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德惠、副市长陈质枫出席会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是本市历史上第一部有关园林绿化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将规范本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为加速城市绿化发展,建设绿色天津,赶超绿化先进城市,提供优质的法律保障,标志着
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按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力求公共绿地分层次合理布局,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点、线、面、环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将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同时,《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还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进行了规定。 将城市规划区内应作为城市绿地的区域在规划中明确地界定出来,绿地区域周边的线称之为绿线。城市绿线是绿化建设和执法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违反规定,侵占绿化建设用地。 绿地率是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本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 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中环线以内不得低于35%,中环线以外不得低于40%。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 新建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改造旧有城市道路应当使绿地率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工厂、仓储附属绿地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绿地率不得低于30%。 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5%。 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周围的绿地率和新建铁路、公路的绿化带宽度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 城市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对确需建设但又无法达到规定绿化指标以及对未按规划落实绿化面积的建设项目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闲置土地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