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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何必不言利"时代的喜和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08:10 新桂网

  “路不拾遗”或“拾金不昧”向来被视为应有的美德。一直以来,拾得遗失物者如果向遗失人索取费用,往往容易受到指责。但物权法草案对此有了不同的意见,该草案中明文规定:遗失人领取遗失物应当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遇拒付费拾得人可留置(据《南国早报》10月24日)。

  回望一下历史,可知这是对传统观念的一次颠覆——“拾金不图报”是一种流传已非
常久远的道德观,反映的是传统儒家文化的价值观念、道德意识及其实践。羞于“言利”的中国传统儒家文化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孔子)、“仁义而已矣,何必言利”(孟子)、“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董仲舒)……这些出自名儒大家的格言警句,传神地勾勒出儒家文化面对“利”时的清高甚或是轻薄的态度,更何况是“拾得之金”即“不以其道得之”的“利”。正是因为这些观念长期而广泛的传播,使中国人将“拾金不图报”当成了一种道德自觉和行为判断标准。因此,本次“颠覆”实质上也是对“拾金不昧”理念中所包含价值观的重新评价——这显然是对“何必言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的否定,同时也是对“何必不言利”观念的强调。

  其实,这也可能只是法律对现实的一种适应,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何必不言利”的观念早就已经萌生并主宰着某些人的行为了,比如“拾金图报”的“失物招领公司”去年就已有开张。但是,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这种观念,仍是人们法律生活和道德生活中的一件不可忽视的大事,笔者认为其中有喜有忧,值得斟酌、探究。

  其喜在于,这是一次彻底的思想解放,或可为经济发展增添活力。“何必言利”这种观念,影响着中国人的行为方式,自兹而始,“义”“利”之间的关系日趋畸形,社会上普遍重名轻实,以至于形成对商业精神的极度排斥。正因如此,在古时的中国商人们被不加分辨地加上了一个“奸”字的前缀,被视为“无奸不商”(这种观念至今并未完全消迹);就连郑和下西洋——如此之好的一次商贸机会,但“耻于言利”的中国人仍然未能利用其取得分毫之利益。也正因如此,中国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始终未能发育成熟,以至于经济发展水平未如人意。

  假如这种观念不能完全剔除,在如今的全球化时代显然会遭遇尴尬。所以,用法律的形式重新评价“何必言利”这一价值观,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但客观地看,这一法条的出台也有隐忧:一是法律之忧:这一规定的实质是法律介入了道德,是用法律的手段对道德水准进行了重新界定,笔者认为,这一倾向值得警惕。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应当是合乎道德的,或者说法律至少应该不违反道德,正如有人所言,法律不能忽视良心的内容。但这一倾向却有可能使法律走向道德的反面。

  法律不是万能的。相比道德及文化手段,法律手段的成本也是极其高昂的。所以法律应该谨慎触及道德和文化层面的内容。

  二是道德之忧:因耻于“言利”而拒斥商品经济,当然是迂腐的观念。但是,假如将商品经济的观念贯穿于生活的全部,凡事必言利,凡事必图报,则必将引起道德水准的普遍滑坡,那样的时代也将是可怕的。河北郭之纯

  作者:郭之纯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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