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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考借考办法确定 考试形式不同不可借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08:40 浙江在线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借考办法确定。根据规定,江苏省考生均不得在考试科目设置形式与江苏省不同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借考,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借考问题具体规定如下:一、江苏省考生均不得在考试科目设置形式与我省不同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借考,应回常住户口所
在地报名、考试。二、因公集体长期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工作的江苏省职工及其子女,以及路途遥远往返确有困难要求借考者,须先征得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招办和借读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报我办批准,方可就地参加报名、考试。三、外省考生要求在江苏省借考的,其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科目设置形式须与江苏省一致并持有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其借考的书面证明,报省招办批准后,县(市、区)招办方可为其办理借考手续。在高考结束后两天内(以邮戳为准),由省招办将考生试卷密封,随同有关材料按机要函件寄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四、省内考生原则上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跨市借考的(指跨地级市),必须遵守“综合考试与高考在同一属地报名考试的原则”,考生本人须先持《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省内跨市借考申请表》和有关户籍、学籍证明向借考地县(市、区)、市招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上述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市招办审核同意,方可作为借考地的考生参加高考报名、考试。借考考生的高考电子档案、综合考试、体检等工作一律由报名所在地招办及相关部门负责。

  据悉,省内跨市借考的考生,借考手续须在全省高考综合考试报名前,即2004年11月25日前办理完毕。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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