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负起责任确保实现淮河治污目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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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09:46 中国环境报 | ||||||||
本报讯10月24日,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上,国家环保总局受国务院委托,与江苏、安徽、山东、河南4省人民政府签订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4省人民政府表示:要对各自省辖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认真落实《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水污染治理工程完成情况考核制度,确保淮河治污目标的实现。
4省人民政府在“责任书”中作出的承诺包括: 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完成“计划”要求的工业结构调整和工业点源综合整治项目。巩固达标成果,凡是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自2006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 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实行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因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导致不能正常运行的,2006年年底前必须完成配套管网建设。自2007年起,对超标排放氨氮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加倍征收排污费。 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2007年前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2010年年底前,要根本解决因水污染导致的农村地区人畜饮水问题。 加快实施综合治理项目,2007年前,按“计划”安排本行政区流域综合治理及生态示范项目,并确保实施效果。 强化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2005年前,按“计划”完成本行政区环保能力建设工程,包括省监测能力建设、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研究、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控制断面自动监测等,并保证正常运转。 “责任书”执行期限是2005~2010年,自2005年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4省人民政府按年度对省辖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通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受国务院委托,自2006年起,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