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须替夫还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10:15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兰州10月24日讯近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驳回戴某之妻邵某的上诉。这起兰州市首例“夫债妻还”案,引起了当地媒体的普遍关注和街人的议论。 在兰州经商的戴某于2002年2月6日向朋友张某借款15.3万元做生意,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2002年7月6日还款。合同上有这样一条规定:“借款人配偶责任视同借款人,
到了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戴某没有还款。2003年8月,张某以戴某违反合同将戴某和他的妻子邵某告上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今年4月,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戴某夫妻共同返还张某人民币15.3万元并支付利息1.3万元。 妻子邵某不服,向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原来,2001年5月戴某离家出走,去向不明,邵某和戴某长期各自独立生活。不久,兰州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妻子邵某的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