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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助学贷款工作开始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10:33 新华网

  10月22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签发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这标志着青海省助学贷款工作开始实施。

  据了解,助学贷款对象是青海省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面向银行的招投标工作即将开始,青海省家庭条件困难的学生,有望在年底拿到助学贷款。

  1.助学贷款总额实行包干制

  青海省普通高校每年的贷款总额实行包干制。原则上按在校生总数30%的比例、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各高校在贷款总额中,对有需求的少部分学生,可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安排贷款。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贷款额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高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贷款学生还款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2.还贷年限延长至6年

  原则上,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年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银行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办法。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的标准贴息。国家助学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青海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需贴息的贷款规模提出资金需求预算,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列入省级预算。

  3.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和“风险分担”的原则,由省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的补偿,具体比例,按照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各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直接拨给省教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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