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写进广州历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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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13:53 法制晚报 | ||||||||
孙志刚魂归故里(资料图片) 本报讯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在近日出版的2004版《广州年鉴》中,因未带证件被警方收容,后在收容人员救治站被殴打致死的孙志刚案被列入其中。《广州年鉴》社表示,所谓“以史为鉴”,就是看该事件的影响程度,是否有一定的历史价值、现实价值和参考价值。孙志刚案这样一个个体案件编进年鉴中是较罕见的。
在年鉴中,对孙志刚案是这么描述的:(2003年6月9日)“武汉青年孙志刚在广州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同时,在“实施城市救助管理新办法”彩页的总说明为:6月27日,广东省高院对发生在广州的“孙志刚案”作出终审判决。是年,国家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遣送办法”,实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新出版的年鉴还在“政法”篇中写道: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深刻吸取“孙志刚事件”的教训,认真开展执法教育整顿活动,增强政法干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概念。 新闻回放——— 去年3月17日晚,27岁的武汉青年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派出所民警带回,随后被错误地作为“三无”人员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18日,孙志刚因称有病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20日凌晨,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此事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经法院审理,故意殴打孙志刚致死的12名被告及在孙志刚被收容过程中涉嫌渎职犯罪的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刑及有期徒刑,对此案负有责任的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20多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作者:许黎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