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到期被拒考 公众不应为政府过错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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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16:09 新民晚报 | ||||||||
10月23日上午,在2004年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北京科技大学考点的考场内,几位考生因为身份证过期被监考老师“请”出了考场,据报道,身份证到期的考生之前到公安机关申请补办时,民警以办理第二代身份证为由拒绝补办。而考生在报名时,报名资格审查人员对过期身份证却明确表示可以使用谁该为过期身份证“埋单” 新京报反思整个事件,可以看到:民警没有为考生补办身份证,以及报名审查人员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民警对于已经过期申请补办的居民,应当尽快补办,情况紧急的,可以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所以,以办理第二代身份证为名拒绝补办显然于法无据。 纵使监考人员不认可过期身份证的证明效力,那么在考生可以当场提供户口簿、工作证、驾照等证件的情况下,监考人员也是可以将其作为证明依据的。 事实上,导致上述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打架”以及个别部门内部执法人员间的“执法冲突”。公安机关要更换第二代身份证的工作与监考机关强制性要求身份证证明工作明显缺乏沟通和协调;同时,考生持过期身份证报名、进考场均得到了监管人员的认可,而考场监考人员却坚持考生的过期身份证无效,那么很明显是行政执法人员自身发生了“执法冲突”。以上这两种冲突,不管是出于相关法律、法规自身的模糊性还是出于执法者自由裁量标准不同,有一点是明确的,即责任绝不在考生身上。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部门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差异,导致民众受损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把本是执法者自身的问题转嫁到老百姓身上,从经济上看,有损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以及财富积累与利用的良性运转。 值得警惕的是:行政机构作为全体公众的“利益协调器”,应当在法律建构的体制约束之下,最有效率、最公平地为全体公众谋求福利,而一旦行政机构运行不良,直接损害一部分民众的利益,法治的环境遭到破坏就在所难免了。(赵继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