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违反治安行为将受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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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0:5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据新华社电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人员25日在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提出,要确保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惩处,同时进一步规范警察权的行使。针对出现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的错误等“执法者违法”现象,应明确法律责任以加强监督。
王宋大委员说,近年来,地方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执法者违法现象。草案对执法主体缺乏相应约束性规定,建议增加法律责任内容。王茂润委员说草案中应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警察公正执法的责任,如果存在执法违法或造成冤假错案的也应当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还审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 (沈路涛 孟娜) (来源:江淮晨报) | ||||||||